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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谁监视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35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各类犯罪嫌疑人员与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循相应规定,其中包含且不仅限于以下各项内容: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禁止会见其他人员或者传递任何形式的通讯信息;
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
严禁干扰证人进行正常的证言提供工作,杜绝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发生;
同时,还需将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上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因此,负责实施监视居住的执法机构肩负着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员及被告进行严密监控与严格管理的重任,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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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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