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明文规定,所有被实施
监视居住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各类相关规则和要求,包括不可擅
自离开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场所、禁止与外界人员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以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主动投案自首等等。
若有任何违反此类规定的行为发生,且
情节严重者,将有可能面临
逮捕的严厉
处罚。
换言之,只要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够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警方通常并不会对其进行无谓的跟踪监视。
然而,倘若他们未能恪守规定,警方则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定,决定是否需要对其展开必要的追踪调查。
因此,是否需要对被取保候审之人进行跟踪监视,完全取决于该人士的行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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