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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转化为故意伤害如何量刑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若于抢夺财物时采用暴行以致被害人身受重伤,那么此项抢劫行为便可转变成故意伤害罪
在此种情形下,应当依据故意伤害罪所对应的法定刑进行量刑处罚
倘若抢劫行为致使被害人受到重伤,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若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丧生或以极端残忍手法令他人遭受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致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抢劫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从而确定量刑标准
若抢劫行为同时满足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往往会遵循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抢劫罪论处,但亦会考虑故意伤害的情节,以确定具体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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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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