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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免责条款的无效性

时间:2024.09.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在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中,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是显失公允的无效情况。
此类免责条款往往由一方提供,其试图通过免除自身应负有的契约责任,转而加大另一方的责任负担或者直接排除了对另一方主要权益的保障,这种明显的偏袒于己方或者严重侵害对方主要权益的免责条款,使得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实际上存在的诉讼立场差异以及司法不平等局面。
换句话说,这类条款明显失去了公正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显失公平”。
因此,为维护契约正义,至少应当证明这些条款在内容上存在过度优惠于提供条款方,或者严重侵犯了接受条款方主要权益的事实。
其次,对于以各种修饰手法或手段来达成的免责条款,如危害到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同样应当判定其无效。
此外,各方在协商并签订合同时,如果某一方采用了欺诈、恐吓或威胁等手段,以达到蒙骗或强迫对方签订某种免责条款的目的,或者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那么这种涉及到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免责条款也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免责条款的设定没有经过提前明确的提示和详细的解释和介绍,也应当被判定为此类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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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植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苏园植律师,微信手机同号,至今执业12年,现为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主办过房地产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所有权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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