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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已批捕的案件是否还能撤销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85人
律师解析:
自可执行。
在侦破捉拿罪犯的过程中,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并不应承受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应当立即撤回此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如果嫌疑人已经被擒捕狱中,则必须即刻释放他,同时,向其发出释放证明文件,并将此事告知该案件原本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若决定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有义务上报上级管理者进行审慎的审查批准,接着再撰写一份详尽的撤销案件报告书。
在检察机构处理这类由他们直接受托侦查的刑事案件时,对于那些依法确实不应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者,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对于这项决定撤销的案件,他们需要制定出一份详细具体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对于警方决定撤销的案件,他们须填写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并向检察机关提交这份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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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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