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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人应如何行使股权质权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65人
律师解析:
股权质权的实现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当优先权人的债务已经达到清偿期限,并受到债务人的偿还赎回时,优先权人物作出出让其持有的股权,使得他们的债权得以优先获得清偿的行为过程。
对于股权质权来说,实现在本质上是行使优先权人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实践,并且也是在设立股权质权时明确预期的最终结果。
与其他动产质权相似的是,股权质权同样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方可实现:
首先,质权必须合法有效地存在;
其次,在债权清偿期满后,债权人并没有收到全额清偿的情况下,才可启动该程序。
这里所说的“未收到全额清偿”不仅仅是指债权人没有收齐所有应还款项,也包括尚未按照约定足额收到债务偿还金额的各种状况。
当然,如果出现因质押股票或公司股份的市场价值下滑严重威胁到优先权人权益,而出质人又未能及时提供充足的补充担保措施以保护优先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优先权人也有权选择提前采取措施来实现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权的执行。
此外,优先权人在实现其质权时,通常会有三个可行的途径供选择,这就是折价兑付、变卖股权财产或者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进行拍卖。
法律依据: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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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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