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贪污罪与
职务侵占罪之间,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它们之间紧密的联系。
根据相关的立法进程分析,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罪行,与贪污罪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两种罪行的具体异同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主体身份资格的认定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组织内部的从业者;
相反,贪污罪的适格主体仅仅局限于
国家公务人员这一群体。
其次,
犯罪行为的特征各异,职务侵占罪主要体现为滥用其职责权限去占有本单位的财产;
然而,贪污罪则表现为
违法使用职责权力起欺骗作用,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和私人财物。
再者,
犯罪对象的归属不同。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属于各自职权范畴或工作领域内经营的本单位资产,这些资产既可能包括公有财产,也可能包含私有财产;
但是,贪污罪仅能涉及到公共财产。
此外,在
法定刑罚的设置上亦有显著差异,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惩罚为十五年
有期徒刑;
而对于贪污罪,其最高
处罚则可能升级致
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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