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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给别人出事,我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294人
律师解析:
若您将机动车借给旁人使用,并在此期间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车主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应该为此承担相关责任?这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车主作为该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他在出租或者出借此种交通运输工具前已经尽到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并且将车辆交付至具备相关驾驶证及一定驾驶技能的人手中,如此一来,他在主观方面并没有任何不当行为,那么他便无需作为赔偿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如果租用车辆的人在实际操控、运行这段时间里,由于他自身的误操作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位租车人实际上就是侵权行为责任人,因此,他必须独立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者,承担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车主本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赔付责任。
其次,如果机动车辆存在着可能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例如:
若车主在出租车辆时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向租车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而加入租车行列的人也由于同样的原因未能事先询问车主关于车辆是否存在与安全行驶密切相关的问题,此时,双方都有过失行为。
这时,作为出租或者出借这种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人都应该与租用者以及借用者一道,作为共同赔偿责任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是,若车身所有者在出租车辆的同时刻意隐瞒或者谎称车辆无缺陷,然而却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个机动车辆所有者应当以独立赔偿责任方的身份,全额承担所有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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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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