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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中谅解书应该给谁

时间:2025.01.15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长度不可逾越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时长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均不得停止进行。若经审查认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然期满,便应立即解除相应措施,同时也须将此情况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及相关单位。这份法规并没有具体指出谅解书究竟应该交付于何人手中。然而,依照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谅解书往往由受害者或其代理人为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宽恕之心,期望司法机构能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撰写。因此,谅解书理应递交至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例如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法院等,以供在量刑过程中作为参考因素。总而言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并未明确规定谅解书的接收方,但根据刑事诉讼的普遍原则,谅解书应提交至负责案件的司法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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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达律师

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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