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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应如何理解

时间:2024.09.24 标签: 涉外专长 反不正当竞争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之间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特征不同。
垄断行为实施主体通常具备相对优越的经济地位和竞争实力,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并不必然拥有类似的经济优势。
其次,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也截然不同。
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导致相关行业或市场出现无竞争状态或者竞争程度极为有限;
相较之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引发的后果更多体现在使部分行为人为追求短期暴利或者削弱其他竞争者的竞争力。
最后,实现方式的差异亦相当明显。
尽管垄断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借助看似平等且自愿的商业交易活动予以推行,但实质上往往隐藏着限制竞争的意图;
相反地,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多选择采取诸如欺诈行贿恶意诽谤等非法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进而获取不当利益。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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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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