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实施取保候审已达半年且尚未接到解除此项措施的通知时,可能是由于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部门未能在
期限届满之后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或者未能及时将解除该措施的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在此种情形之下,被取保候审人员可向执行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具体情况,请求解除取保候审并获取相应的书面通知。如有必要,被取保候审人员还可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协助,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
申诉,以期纠正这一程序性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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