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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留置权具体指什么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22人
律师解析:
留置权,乃指债权人依据双方合约中的约束性条款占据债务人所拥有的动产,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期限履行相应债务义务,则债权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其有权选择通过对财产的估值或对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来获得价款,从而使自身的利益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
因此,留置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事先达成关于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如果他们并未订立任何制度或约定不清,那么留置权人就应为债务人提供至少六十天的时间来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如果涉及到的货物属于如鲜活易腐物品等不易保存之物,则此期限将予以例外考虑。
如果债务人在该设定的期限结束之后仍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留置权人便享有与债务人协商通过对留置财产的作价方式实现债务清偿的权利,同时也应有权力决定是否对拍卖和变卖留置财产获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对于留置财产的作价或变卖方式,应该遵循市场价格原则,以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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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留置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财产,质押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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