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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既遂应如何处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1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法例,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强烈危害性的危险物品入境,从而对广大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行为,我们称之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该罪行的主体通常是那些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带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设施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人士。
这些危险品可能包括炸药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各类物质,不仅会对特定个体的人身安全带来无法预估的伤害风险,更可能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针对此类行为,中国法律设定了严厉的惩戒力度。
根据具体案情,法院可判决违法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等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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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法律规定,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
张乃浪律师

广东秉鑫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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