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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如何处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20人
律师解析:
作为“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法定定义,其指的是在涉及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他们的滥权行为,导致不符合严格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了公司设立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发行以及上市的申请,这些申请得到了政府的批准甚至注册,从而导致了大量公共财产的损失、国家和人民的巨大利益受到干扰,这都是由于上述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对于该罪行,法律专门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那些滥用职权情况严重,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罪犯,应当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拘役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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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忠强律师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德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现担任多家企事业机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有建树,熟悉刑事案件辩护流程与技巧,注重理论与判例研究,主办了大量复杂、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有较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缓刑成功的案例。办案风格认真、严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同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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