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作为“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法定定义,其指的是在涉及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他们的滥权行为,导致不符合严格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了
公司设立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发行以及上市的申请,这些申请得到了政府的批准甚至注册,从而导致了大量
公共财产的损失、国家和人民的巨大利益受到干扰,这都是由于上述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对于该罪行,法律专门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那些
滥用职权情况严重,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罪犯,应当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
拘役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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