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首先,
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涉及金融管理秩序以及相关客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罪行表现形式是金融机构违规行使受托责任,擅自将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挪作他用;
再者,本罪的
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
最后,主观上往往表现为故意,其目的通常是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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