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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可否取保候审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调查案件阶段内,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人士只要满足该条款所述之任何一种情况,皆有资格向相关机构提出保释候审的请求。因此,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要求申请保释候审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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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境威律师

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林境威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业以来,林律师经办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也担任着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其在法院的工作经历让其更善于从法院裁判角度考虑问题,擅长一针见血处理问题,林律师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利益最大化的专业法律服务。另外其也在多个刑事辩护案件中取得无罪、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缓刑的好结果,广受当事人好评。 林律师的办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己之责,以专业与负责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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