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针对取保候审措施的实行次数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限制。此条款仅仅阐述了在特定何种境况之下可采用取保候审的机制,并且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相关程序。因此,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否再度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需视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而定。若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危害,那么便有可能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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