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
应育津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领域和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票据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应育津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工作作风严谨,做事认真负责,秉持不说大话、重在实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诚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如果您正为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而感到焦急,可直接致电应育津律师咨询,联系电话:15057898589!
咨询该律师
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般情况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相对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分析前,需明确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两个概念。欺诈行为指故意损害他人权益,以获不当利益;而表见代理则指行为人未经授权,代表本人进行民事行为,意在构建本人与第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者的理解对后续分析至关重要。

分析前,需明确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两个概念。欺诈行为指故意损害他人权益,以获不当利益;而表见代理则指行为人未经授权,代表本人进行民事行为,意在构建本人与第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者的理解对后续分析至关重要。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外观相似导致第三方误解并信任,参与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构成条件包括:无代理权、受信人误信有代理权、受信人善意无过失、行为合法有效。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判断。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法律界限明显。无权代理缺乏代理权的合理外观,仅涉及被代理人利益;而表见代理则因代理行为外观使人信赖其有代理权,涉及善意第三方权益。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表见代理则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