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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间有何区别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构成要素存在显著差异。
在狭义的范畴内,无权代理行为的本质特征表现为现实中客观上并未出现特定事实或依据,无法让外界合理推断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然而,对于表见代理而言,其功能在于显著提高行为人貌似拥有代理权的表面印象,给该情形下的善意第三人提供充分可信度。
其次,狭义无权代理更多关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然而表见代理则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再者,二者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也大不相同。
作为狭义无权代理,在未经被代理人后续确认之前,其属性仍属效力待定之民事行为,仅当被代理人最终作出确认后方能正式生效;
至于被代理人的否定意见则意味着该行为绝对无效。
相比之下,表见代理的后续责任和相应结果将直接落到被代理人的肩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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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育津律师

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

应育津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领域和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票据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应育津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工作作风严谨,做事认真负责,秉持不说大话、重在实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诚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如果您正为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而感到焦急,可直接致电应育津律师咨询,联系电话:1505789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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