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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最新的判刑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29人
律师解析:
票据诈骗罪,乃是以非法占有所图为手段,通过种种隐蔽而不易察觉的方式,利用金融类票据实施诈骗行为,从而获取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事实
至于该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依据法规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意图非法占有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罪犯,将被判处5年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同时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其次,比上述情况更加恶劣或情节严重者,即涉案金额巨大或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面临5年到10年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时再次没收个人一切财产,并处以更高额度的罚款。
最后,若涉案犯罪分子的行为极其恶劣,涉案金额极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存在,将被判处知名于世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再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以最高额的罚款或者直接将资产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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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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