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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拘留七天后还有哪些处罚措施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88人
律师解析:
涉及到醉驾问题上,依据法律明文规定,需面临拘役及罚款的刑罚
具体来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
(一)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自身为事故责任全责或主责方,或者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尚未构成更高级别犯罪的;
(二)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
(三)在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在内的指定道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的是搭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五)进行了严重的超员超载或者车速控制不当,无驾驶证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则的行为;
(六)采取逃避方式躲避公安部门的依法检查,或者拒不接受、阻碍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行动,但还未构成更高层次的犯罪的;
(七)因为之前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给予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审判的;
(八)其他所有可能对其进行加重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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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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