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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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

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方介入债务偿还,因为这超出了贷款关系中的法定责任范围。代为清偿仅限于合同法例未明文规定或协商同意的情形,且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三方实际承担价款、双方合同无禁止第三方介入条款、双方均接受此安排且第三方有真诚清偿意愿。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仍需直接负责还款。

第三人替代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仍需对第三人的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承担责任。债务转移则是指债务由第三人接替承担,包括广义的债务全部转移和狭义的并存债务承担。两者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第三人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不同。在替代履行中,原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负责。

第三人替代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仍需对第三人的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承担责任。债务转移则是指债务由第三人接替承担,包括广义的债务全部转移和狭义的并存债务承担。两者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第三人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不同。在替代履行中,原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负责。

第三人替代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仍需对第三人的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承担责任。债务转移则是指债务由第三人接替承担,包括广义的债务全部转移和狭义的并存债务承担。两者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第三人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不同。在替代履行中,原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