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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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会使处罚加重,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在三年至七年之间。肇事逃逸会加重刑罚,同时肇事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由于逃逸,事故责任难以界定,即使非主要责任方,逃逸也将承担全部责任。简单来说,肇事逃逸会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起始,死亡人数与重伤程度增加分别对应刑期递增。全责致死并逃逸,四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主要责任致死,三年六个月至三年。特殊情节加重刑罚。量刑考虑事故责任、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等因素。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起始,死亡人数与重伤程度增加分别对应刑期递增。全责致死并逃逸,四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主要责任致死,三年六个月至三年。特殊情节加重刑罚。量刑考虑事故责任、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等因素。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要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了交通事故并导致伤亡后逃逸,就构成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要是逃逸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行为人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需要考虑过失程度、环境状况以及是否故意等因素。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