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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我们了解到,保证合同被视为要式合同。
它旨在保障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基于此,保证人债权人之间订立了一份合约,其内容明确表明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预定的特殊情况下,保证人有义务履行债务甚至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在我国民法领域中,保证合同既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书面协议单独设立,亦可以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一项担保条款加以体现。
一旦第三方单方面通过书面方式对债权人作出保证承诺,只要债权人亲笔接受并无异议,盖然保证合同即告有效成立。
然而,无疑地,保证合同是一种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才能设立的典型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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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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