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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35人
律师解析:
1、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于民众人身权益的严密保护,其中包含了住宅安宁权这一重要分支。
住宅安宁权特指民众享有其住宅及个体生活免受外界干扰的独立人权,其内容涵盖个体信息的掌控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以及私人领域的所有权等多个层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法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故意为之。
行为人明知自身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已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愿,或是破坏了他人住宅的宁静氛围,却仍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便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若误入他人住宅,一旦发现应立即退出,或者因正当理由需要紧急进入他人住宅者,则不视为本罪的成立条件。
当发生火灾且屋内无人时,由于无法征得同意,消防队员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进行救援,此举便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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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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