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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肇事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256人
律师解析:
1、车祸损害赔偿标准乃是指,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肇事方应当向受害方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其所投保的车辆遭受之损失进行赔偿的基本准则。
这其中既包含了对于人身伤害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涵盖了对于财物损失所必须承担的赔偿义务。
车祸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营养费、鉴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个方面。
2、车祸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是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来确定的。
因此,当我们在计算达州地区车祸损害赔偿金额时,必须要查阅相关的统计数据,以便准确地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根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加以确认。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至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之后再行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能够明确指出这些费用必然会发生的话,那么这些费用便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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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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