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针对涉及
损害赔偿之诉,若所涉赔付金额未逾五万元,则无需另行承担任何费用;若其高于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者,应依照1%的比例缴纳相关费用;而当所涉赔付金额超出十万元时,则需按照0.5%的比例缴纳相应费用。
(二)对于
申请执行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及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事项,均应按照如下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如无具体执行金额或价额,每项申请应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如执行金额或价额低于一万元,每项申请仅需缴纳50元;如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每项申请应按1.5%的比例缴纳费用;如执行金额或价额位于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每项申请应按1%的比例缴纳费用;如执行金额或价额大于五百万元且小于一千万元,每项申请应按0.5%的比例缴纳费用;如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一千万元,每项申请应按0.1%的比例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