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李桂英律师,执业十一年,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现任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三年法院工作经验,三年企业法务工作经验,经办案件三百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社会实践及法律基础扎实。 执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交通、工伤。其中刑事案件不乏许多取保候审、不予逮捕、不予起诉、缓刑、轻判、变更罪名等。民事案件标的额从几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办案特点:擅长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准确找到案件突破口。在办案过程中,真诚待人,对待案件能通过多角度的方式处理,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部分成功案例:1、倪某涉嫌抢劫:争取了不予起诉;2、熊某某走私普通物品:在逮捕前争取了取保释放并最终撤案无案底;3、黄某某侵占罪: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4、何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从一审的5年量刑改判为3年;5、黄某诈骗罪:从一审的5年量刑改为4年;6、李某兴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侯审;7、(2017)粤0404刑初211号,马某故意伤害获缓刑;8、(2020)粤2071刑初1290号,黄某文涉嫌侵占,获法院裁定驳回对方起诉;9、(2023)粤2071刑初2516号,艾某武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最终获缓刑;10、唐某波,涉嫌非法经营被取保候审;11、郭某昌,涉嫌走私不批捕;12、林某春,涉嫌危险驾驶获不起诉;13、车某林,涉嫌帮信被取保候审;14、黄某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取保候审;15、陈某发,涉嫌强奸被取保候审;16、唐某桃,涉嫌组织卖淫被取保候审;17、刘某屹,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获附条件不起诉;18、林某鑫,涉嫌开设赌场被取保候审;19、詹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取保候审;20、欧某琪,涉嫌寻衅滋事被取保候审;21、李某兴,涉嫌故意伤害获取保候审;22、梁某波,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从轻处罚;23、艾某武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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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确实会在某种程度上遭到一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全部权利都将被彻底剥夺。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各项规定,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点,以及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自身情况等等。这些举措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并积极参与到整个司法程序之中。

在我过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关乎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涉案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当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得以解除之时,便意味着与之相伴的所有强制性约束也告终结,这些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无需再受制于取保候审期间所设定的种种限制,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行踪、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乃至全国范围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解除并不等同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豁免。

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手段取保候审并非一项严格意义上的限制人身自由之举。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考虑到案情及被追诉人情况时,如果发现被追诉人患有严重疾病并且无法自行照料生活,或是处在怀孕或哺乳期内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带来任何社会危害,便可致其为相对安全的状态下等待审判。

在法律层面,取保候审不是对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而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目的是确保嫌疑人或被告到庭参与案件审理,而不必被关押在看守所。不过,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些条件,比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等。虽然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但也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被取保人有一定限制,如限制自由。但相较其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较轻。嫌疑人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遵守规定,按时到庭。被取保人需遵守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境、变更信息需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