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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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贿罪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常意味着行为主体利用其在职务范围内所获得的优势地位与权限,向他人作出承诺、付诸实践或者实际上成功地为行贿者解决了某些特定的问题、创造出有利的环境条件,甚至对于行贿者提出的各种诉求都能给予积极的关注与协助。这种所谓的“利益”可以涵盖经济层面的收益,同时也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受贿行为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刑法规定需要综合考虑客观因素。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承诺为委托人解决问题,即使实际问题尚未解决,也可初步认定为谋利行为。即便在筹备过程中未能成功或利益存在争议,也应被视为受贿。接受财物时明知具体要求,也可视为谋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未为行贿者实际谋取利益,仅索取财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该罪名不限于实现利益,还包括承诺和谋利过程。具体判决需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未为行贿者实际谋取利益,仅索取财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该罪名不限于实现利益,还包括承诺和谋利过程。具体判决需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承诺、实行、实现三阶段。一旦公务人员收受财物,并承诺、知情却接受财物以回应对方请求,即视为满足该要件。无论是承诺谋取利益,还是知情后接受财物,均表明提供便利或利益的意图。这是受贿罪构成要素的关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