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潘璐律师 中共党员,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毕业,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刑法学学术论文 20 余篇。贵州瀛黔律 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长。执业理念:精益求精、勤 勉尽责,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发票、伪造公司印章案(筑公(经)撤案字【2023】1 号, 无罪) 2. 朱某某挪用资金案(筑公(经)终侦字【2023】1 号,无罪) 3. 白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纳检刑不诉【2022】88 号,无罪) 4.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普定检刑不诉【2024】74 号,无罪) 5. 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观检刑不诉【2023】206 号,相对不起诉) 6.张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晴检刑不诉【2024】15 号,刑事合规不起诉) 7.魏某某伪造印章案(花检刑不诉【2023】314 号,酌定不起诉) 8. 汪某某故意伤害案(镇宁检刑不诉【2022】84 号,酌定不起诉) 9. 田某某盗窃案(南检刑不诉【2024】127 号,相对不起诉) 10.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26 号,缓刑) 11.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11 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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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前,必须得到执行机关——通常而言,便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明确批准。究其原因,在于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而其是否得以实施完全取决于前述相关部门的决策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涉案件持有肯定性的看法,即有足够证据表明他们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是需要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或者虽然其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惩罚,但通过提供取保候审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且不会产生太大的社会风险,那么就可以依法作出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候审制度允许将此项刑事司法措施适用于异地执行。在此制度下,被判处取保候审之犯人或被告,其居住地点并不受到严格限制,其本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遵守取保候审之各项规定。只要能保证在需要时随时接受讯问且不妨碍审判程序的正常运作,便可在异地自由生活与工作。

取保候审期届满之后,其是否续行实施将视案件的审理进度与实际状况而定。若是该案已了结完毕或司法机构判定无须继续维持取保候审措施,则此项措施将不再被执行;反之,倘若案件尚处于审理过程之中,且存在着继续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必要性,则有可能会被转化为其他类型的强制措施,亦或是予以相应期限的延期申请以延长取保候审期限。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行期限制并不能与宣判的最终期限一概而论。在被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涉案人员或是被告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安守本分地等候法院的公正裁决。一经法院宣布判决结果,若其判定该行为涉及刑事责罚,那么只有等到最终履行完所判处之刑罚以后,取保候审阶段方能宣告终结;反之,当判决结果宣告无罪或者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刑事惩戒时,取保候审即刻得到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