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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准抢劫罪是什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所谓的“三类准抢劫罪”,乃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而确定的抢劫罪加重情节。即,当犯罪分子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实施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时,便会触犯相关法律条款,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根据这一法条的具体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罚。
其中,具体的犯罪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入户抢劫
其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
最后则是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的抢劫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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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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