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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拒绝取保候审怎么办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86人
律师解析:
如若在福州地区发生的犯罪案件的嫌犯或者被告人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遭到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款所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进行申诉。若该犯罪嫌疑人性或者被告人确已满足上述法规中所规定的获取取保候审的必要前提条件,但司法部门却未能予以批准,那么他们便可向做出决定的司法机构提交复议申请,详细阐述其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期能够促使司法部门重新审视对其取保候审申请的决定。倘若复议申请再次遭拒,他们仍有机会向上一级司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在此过程中,他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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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十余年刑侦预审工作经历,执业16年,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及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198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曾在公安机关法制、 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20年,担任刑侦、 经侦部门领导职务10余年。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10年被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聘请为经济法学特聘讲师,2024年经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评审委员会遴选认证,入选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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