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也就是说,其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存在着永久性、恶意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倾向;其次,需要有具体的集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法进行的,以此来引诱他人投入资金;再者,这一行为所涉及到的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且涉及到众多受害人;最后,该行为还需对社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集资诈骗罪在构成上的客观要素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主体必须依循骗局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即以诈骗手段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其次,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即行为人企图将所筹集到的资金据为己有或者任意挥霍,而非按照约定予以返还。这种意图往往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法来实现,使得投资者在被误导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

集资诈骗主要包括这些行为:卷款跑路、乱花集资款导致还不上、违法使用集资款导致要不回来、拒绝退还骗来的钱、明明没能力还却继续骗钱、集资后逃跑、挥霍骗来的钱、转移财产赖账不还。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

对于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点要素:首先是行为人须具备欺诈的意图,即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对方失去财产,但依然抱持着希望或者纵容这种情况发生;其次,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情实况等手法来进行在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的诈骗活动;再次,被骗者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做出了财产方面的处置,例如转让财物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行为人的欺诈手段必须直接引发了对方的实际财产减损;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对方的财产损失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准确界定需要根据四大要素进行详细剖析。首先,其侵犯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型的客体结构,涉及到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对金融领域的严格监管制度。其次,在客观层面上,集资诈骗罪表现为行为者必须实施了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并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