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关于二次
批捕之后能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这更是一个需要根据案件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并反复权衡的问题,它主要依赖于对嫌疑犯的
羁押有无必要以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如果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名嫌疑人不会试图逃避
司法机关的调查、
起诉或者审判,并且他也没有任何可能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销毁、篡改关键
证据的行为倾向,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或者检察院手中,他们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最恰当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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