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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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情节轻重通常表现在未导致被绑架者重伤或死亡、没有获得高额赎金、绑架时间较短、主动释放人质等方面。这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然而,此类案件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方式、后果、动机等各种复杂因素。

通过下列因素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轻:1.绑架手段。2.绑架后果。3.绑架对象。比如以老人、儿童、妇女作为绑架对象,与一般的绑架罪相比,其情节就显得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就更大。4.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

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对被绑架人造成人身伤害乃致死亡;以暴力逼迫勒索为目的。绑架通常涉及暴力、威胁手段,可能导致受害人转移。即使意图单一,如绑架中伴随攻击,按最严重后果(如致死)以加重后的绑架罪论处,可能面临死刑。刑法规定,致重伤或死亡可作为绑架罪的从重情节。

绑架罪情节认定关键看具体情境,包括犯罪未遂、中止、赎金少、无虐待、自首等。刑法关注人身自由、财产权和公共安全。人身权利受最高保护,但若仅限于轻微侵犯,可能判为情节较轻。财产权和社会权益虽非决定性,但巨额赎金、恶劣手段和社会反响仍会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犯罪情节较轻的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绑架手段的温和性,未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动机出于非恶意原因,如家庭纠纷或经济困难;绑架持续时间短暂;以及犯罪后的积极态度和赔偿行为。最终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由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