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法而言,录音当然有可能被作为有效的
证据,在
司法审判过程中得以采纳。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制度,录音属于八大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范畴,具有成为证据的资格。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证据资格与证据力并非等同的概念。
前者指的是获取证据时所采用手段或方式的正当性,而后者则强调的是证据在案件审理中所能起到的证实或驳斥某些主张的效用程度。
因此,尽管我们承认录音证明力的存在,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录音材料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就如同其他类型的证据,
录音证据也必须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三大要素。
具体来说,对于具备证明力的录音证据,其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录音证据本身需要确凿无误地存在,相关的口语表述必须是
诉讼当事人进行录制设备操作后留下的真实记录;
其次,录音材料的获取途径应该是合法的,即不能采取恶劣手段如
胁迫、
绑架等强迫对方做出陈述;
最后,录音记载的信息内容应与当前案件存在紧密的关联度,能够将涉及到的核心事实清晰地表现出来,而非毫无关联或与案件无关的话题。
在此特别提醒一点,虽然处于隐私情境下,通过隐秘手段获取的录音未必就不具备法律效应,但务必确保这种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且不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
违法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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