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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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绑架罪进行立法层面的认定时,判断其是否既遂通常以绑架者是否成功地劫持了受害者并加以有效控制为依据。在现实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并在事实上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哪怕还没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也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这个判断的价值核心在于,绑架罪主要侵犯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一旦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实质性控制,犯罪行为就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绑架罪既遂和未遂的判定,主要看绑架行为是否成功控制了人质,使其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下。要是绑匪确实把人质给抓住了,那一般就属于犯罪既遂了;但要是因为某些意外没控制到人质,那就可能是犯罪未遂。比如说,有人打算绑架别人,都已经开始行动了,结果却被警察给抓住了,这样原定的人质控制就没实现,这就是犯罪未遂。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主要看是否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 如果犯罪人成功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不管有没有拿到赎金,都算是既遂。 要是因为某些无法预见的因素,没能实际控制被害人,那就属于未遂。 这个标准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公平和准确。

绑架罪是很严重的罪行,只要是为了勒索钱财或劫持人质而实施绑架行为,就构成既遂。对于既遂的人,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未遂的人虽然没有成功,但因为其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量刑时可能会根据既遂的规定从轻考虑。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成功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控制是否具有实质性。这与是否明确提出勒索或其他违法要求无关。因为绑架罪侵犯的是人身安全,一旦行为人成功控制了被害人,犯罪就已经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