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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效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80人
律师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内,被理解为:各类企业与经营者为了推广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会在商务运作过程当中,通过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代表、主管领导、代理商以及其他具有决策影响力的人士提供金钱、物质等方面的报酬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以此来推动业务交易的达成,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进而占据市场份额。商业贿赂行为区别于其他贿赂行为的显著特点在于,其根本目的在于非法获取竞争优势,并以此来抢夺市场份额。具体表现形式则主要体现为行贿受贿两种行为,虽然受贿方可能会成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同谋,但并不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原因在于他们的目的仅仅在于获取个人私利,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争夺市场份额。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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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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