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立即咨询
乘客购买公交票即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需对运输中乘客的伤亡损失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是乘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疏忽所致。若公交公司无法保障乘客安全,乘客有权要求赔偿。但如事故由第三方引起,公交公司在赔偿乘客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履行安全送达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在乘车过程中因该车紧急刹车造成摔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乘客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