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将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
有效期设定为两周年。
若
被执行人采取
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阻碍、抵制执行,且情节恶劣者,亦或是具备多重失信行为者,可适当延长其纳入名单的期限,最长可达三年之久。
然而,如失信被执行人能积极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
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删除对该失信人员的相关信息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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