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
诉讼案件,转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是完全合法和可行的。
这里涉及到两类情形:
其一,当案件的
当事人对适用
简易程序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其二,当案件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审理时,法院有权力主动决定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且会及时通知所有相关的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简易程序通常是指
当场处罚程序,即在现场对
违法行为人进行
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针对那些事实清晰、情节简单且
犯罪程度较轻的
刑事案件而设立的,它是一种相对简化的第
一审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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