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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需要支付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违约金并不属于可以计算利息的范畴。
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届满的债权将被视为已经到期,而对于那些存在着利息约定的债权来说,其从破产申请获得正式受理之日起,便会自动停止计息。
换句话说,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任何形式的利息收益都将不再予以计算。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债务人拖欠的款项所产生的滞纳金,以及债务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以及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等,也都将不再纳入计算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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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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