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候选人无法担任
上市公司的独立
董事:
(1)该候选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中担负职务,并且与之存在着密切亲属关系及社交联系;
(2)候选人直接或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已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以上,或者属于上市公司的前十
大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并且与其存在着亲密的家庭亲属关系;
(3)候选人直接或间接受到上市公司已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投资或者位于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东单位,并且与其存在着紧密的家庭亲属关系;
(4)在过去的一年时间内,候选人曾出现过上述第
(1)至
(3)条中所述的情况;
(5)候选人为上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关联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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