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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调查被带到看守所怎么探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89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探视被监管于看守所内的被羁押者,有着特定的方式:
首先,由辩护律师凭其所在律所(或法律顾问处)颁发的工作证件以及具有标准规格的专用介绍信,即可与正在接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联系。而其余辩护人若持有人民法院专有的介绍函,并通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晤。
然而,若被羁押者的家属属于近亲关系,在案件未经法院判决之前,经办案机构的允许和公安机关的审核批准后,即可与该近亲进行书信往来及会面交流。
至于辩护律师与近亲与被羁押者的私下会见活动,则必须遵循看守所中关于该类会晤的具体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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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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