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案件涉及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且经查实,非机动车驾驶员并无任何过失行为时,此等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合理
赔偿责任理应由机动车一方全额承担;
然而,倘若有确凿
证据能证实非机动车驾驶员确实存在相应的过失行为,则可根据其过失程度适当降低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负担;而若机动车一方并未发现自身存在过失情况,在此类情况下,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超过百分之十。但是,当交通事故的损失理应系因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故意对机动车实施碰撞行为所导致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机动车辆一方可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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