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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车辆急刹车造成追尾谁的责任

时间:2024.08.2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444人
律师解析:
关于前方车辆紧急制动导致后方追尾的责任问题,通常是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双方的行为对该类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作用及其各自归因错误的严重性进行仔细审查与评断之后得出结论。
就前方车辆急刹车导致后续追尾责任的判断标准而言:
首先,若前方车辆紧急制动引发了类似碰撞的交通事件,那么可能是由于后续车辆的车主未能始终保持应有的安全行车距离或是违法违规超速行驶所致。
假如两辆车之间的间隔过小或后方车主反应迟钝等因素的影响则会成为诱发这一事故的根本原因,在这样的背景下,通常由后方车辆负责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其次,如果在夜晚环境下前方车辆并没有开启尾灯,且急促地采取了停车措施,从而引起的追尾交通事故中,后方车辆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前方车辆则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然而,如果前方车辆紧急制动时,发现后方车辆故意撞击前方车辆形成了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后方车辆将承担起所有的责任。
再次,倘若前方车辆驾驶员存在未取得相关驾驶证驾驶车辆、酗酒驾车或者吸食毒品的情况,鉴于此,前方车辆将需要承担起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若前方车辆在刹停之后出现溜车事故的情况,仍须由前方车辆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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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雨律师

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孔小雨律师,业近三年,擅长民商事领域纠纷,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婚姻家事领域,公司股权领域,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等。 处理过相关民商事领域纠纷近百件,有着相当丰富的民商事领域实践经验,实战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能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出有效的代理思路及诉讼方案。 观世间百面,走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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