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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1、犯罪客体之要素:
本罪所涉及的犯罪客体主要指向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亦严重破坏了国家维护财经秩序的有力措施和有效机制。
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公款使用权,且在行为人挪用公款之后必然会对其进行占有,甚至有些情况下可能会从中获取额外利益。
然而,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以四项相辅相成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能力,因此,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能力的侵犯,无异于都是对所有权整体性的侵害。
尤为关键的是,本罪针对的主要犯罪对象为公款。
此处的公款既包含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同样涵盖了国家在依法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以及储存过程中所涉及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资产。
2、犯罪客观之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滥用职权,通过挪用公款来满足其个人需要,从而实施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用以开展盈利性生意,或者在公款被挪用超过规定时限(通常是三个月)仍未能及时归还给相关部门。
3、犯罪主体之构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群体——国家公务人员,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做出定义的国家工作人员做对比分析,发现其含义及范围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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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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