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被告已完成答辩并提交
答辩状时,根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原告完全有权利提出补充呈件。
如此一来,原告便可在审判阶段向法庭提供新的
证据支持其
诉讼请求。
当原告向全国各级人
民法院
递交了针对某个案件提起的
诉讼申请之后,他们需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正式的
起诉书。
此举将会触发法院通过邮寄或其他合法途径将副本送达至被告人手中,使之有机会做出回应或提出补充材料的替代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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