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亏损公司的高层领导们而言,当其所在机构破产之后,他们在未来三年时间内将无法再度担任同级别或类似级别的职务(如有特殊情况请关注附注中的详细规定)。
此项限制主要考虑到他们在之前的任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法律责任问题。
然而,若公司一直保持规范运营且仅因资金流动出现问题面临破产困境,那么高层领导无需为此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但需承担相应的经营与管理方面的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发生资金断裂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等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现金套现等行为所导致,那么高层领导无疑将会承受较多的法律责任。
至于具体应负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这取决于实际涉及的相关
违法行为及
证据的充分性。
在任何情况下,个人都不会被要求以连带方式为
公司债务提供偿还保障,除非该部份
债务事实上原本属于他们本人,并且他们有意地将其
归责于公司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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