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挪用资金罪与合法借款在根本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别,其区别点主要体现在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实施行为的初衷以及性质等几个重要方面。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公司及其他各个单位中的职员,借助于其职务所赋予的便捷条件,私自动用本应属于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或将之挪用到自身的私人用途中,亦或是借贷给其他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犯罪行为。此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通常情况下,要求其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目的,或者在实施挪用行为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涉案款项。相较而言,侵占罪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他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刑法中的罪名,但它们有很大的区别。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借给他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临时性的挪用。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前者是挪用,后者是侵占。

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中犯罪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金融秩序。而在后者中犯罪行为人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金融秩序的同时还侵犯金融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