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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找模特拍照肖像权归谁

时间:2024.09.0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关于摄影师和模特之间的拍摄活动,主要存在两大情形。
具体而言,摄影师主动寻找模特进行拍照的行为属劳务合作关系,若在双方之间并未就著作权的归属做出特殊安排,那么依客观通行惯例,摄影师自然有权享有全套著作权益。
相反地,若是模特委托摄影师为之拍摄照片,则此类行为应当被理解为信任与委托的表现,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所明示的条款,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以合同加以确定。
若合同未能对此问题作出明确指引或两者间并无任何书面协议,那么著作权应当归属为受托人所有。
然而,上述条款亦包含另一项重要内容,即适用民法方面保护自然人人格权之一的肖像权,当照片内容较为私密且涉及一定隐私范畴时,尚需考虑保护个人隐私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摄影师抑或是模特,实则均需摄影师在充分行使照片的著作权的同时,也必须保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权益,这便是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其边界的严格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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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律师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累计为国内外4000余家企业和个人办理过数万件知识产权业务。擅长业务范围: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政府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商业秘密保护、品牌保护风险控制与纠纷、驰名知名商标申请、地理标志申请保护等各类知识产权类行政、民事、刑事及常年法律顾问,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相关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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